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禁牧、休牧生态补偿机制,并将禁牧、休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牧、休牧生态补偿资金和管护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