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入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或者变相催交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