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