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