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事项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