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每年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