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每年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