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物业服务方案,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