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由全体业主承担,优先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将工作经费、工作补贴等具体列支项目和费用的开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线上公告十五日,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进行财务审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