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业主可以查阅、复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