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财产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业主可以查阅、复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