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业主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