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