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与正式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资格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资格终止、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候补委员不能补足缺额的,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重新选举程序等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