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在征求本人同意后,以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

鼓励和支持推荐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