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期间收集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五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未能召开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当在解散前三日内将相关信息和文件资料移交至物业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