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召开,通过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