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召开,通过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