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