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履行合同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诚信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录入、核实和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