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稳妥推进本辖区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及时召集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