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旅游管理部门专项使用,财政部门监督,重点用于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公益设施、组织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