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旅游管理部门专项使用,财政部门监督,重点用于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宣传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公益设施、组织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