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管理工作。县(市)区负责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旅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