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