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促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可以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