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三)爱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四)遵守旅游秩序,注意人身安全;(五)信守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