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外的任何服务;(三)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