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商品或者服务,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外的任何服务;

(三)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