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因建设、维修不能供旅游者正常游览的,应当临时关闭,向社会公布并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较大幅度修缮仍向旅游者开放时,应当在售票处作出情况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