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经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中心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