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