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九条有效特定景点的讲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专职讲解资格。有关部门应当将专职讲解人员资格考核的相关资料报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