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