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景点)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订立旅游接待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