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景区(景点)等相关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订立旅游接待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