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日程、路线、景点、交通工具、住宿和餐饮地点与标准、娱乐项目及时间、导游服务、价格标准、违约责任及特殊约定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