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六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规划和审批的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不得擅自变更;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向游人开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