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五条有效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相关部门应当设置标志,并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