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相关部门应当设置标志,并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