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开发能够展现本市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特产资源、城市建设、现代科技、风土人情、山水风光等方面的旅游商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