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开发能够展现本市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特产资源、城市建设、现代科技、风土人情、山水风光等方面的旅游商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