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