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