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可供旅游者观赏、游览或者休闲,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和其他社会建设成就等。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产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