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发展与周边地区和旅游城市间的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客源共享、优势互补。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