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和待开发的旅游项目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