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五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用款计划;(三)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六)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