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用款计划;

(三)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

(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