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一)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监管账户对账单;
(二)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以及前一笔款使用情况;
(三)涉及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勘;
(四)核定用款额度。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根据纳税通知或者纳税申报表予以核准用款。
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