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开立账户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