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一条有效特区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可以委托其下属机构具体承办预售款监管的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与开发抵押贷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