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