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堆放垃圾、物料;

(五)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六)排放腐蚀性液体;

(七)其他危害共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