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三)栽植树木;(四)堆放垃圾、物料;(五)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六)排放腐蚀性液体;(七)其他危害共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