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热用户采取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方式违规用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按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补交供热年度热费及违约金;拒不补交热费、交纳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根据供热用热合同约定停止供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