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热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热设施抢修完毕,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因抢修破坏的道路、市政设施等,对确实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