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供热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