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热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方案后方可实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